能否再生一个小孩

我没结过婚,女朋友是离婚的,有一3岁女孩,她和我结婚后能否再生一个小孩?婚姻法有相关规定吗?她还能生得出吗?

回答: 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婚姻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方面的规是指各省市地方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和按照《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具体细化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计划生育规定》。不知你是什么地方的,下面列出几个地方的《条例、规定》,让你熟悉一下这方面的政策和申请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程序,你们那里也是大同小异的。

北京《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文章来源:京人口发[2004]12号 文章作者:北京市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作如下规定。

一、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范围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认定标准

(一)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合发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夫妻双方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此项生育政策执行。

(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指这对患不孕症的夫妻结婚五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未借助人工辅助手段又自然怀孕的。这对夫妻,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依法收养”是指收养子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有关规定,并持有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四)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其再婚证明。

(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从自治区及有陆地边疆的省调入的少数民族职工;

2、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壮族除外;

3、调入北京时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4、第一个孩子已满三周岁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

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六)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此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及其配偶均系农村居民;

2.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并且依法生育一个子女;

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养子女;

4.其他兄弟签订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其他兄弟有下列情况之一:

(1)婚后同居五年以上,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的;

(2)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且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

(3)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系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不宜或不能生育的;

(4)40岁以上未婚的。

(七)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这对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均为农村居民;

2、男到女家落户;

3、负责赡养老人;

4、本人及其他姐妹均为农村居民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同时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定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

5、被赡养的父母均为农村居民,如父(母)死亡则不再照顾生育。

(八)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2004]9号)执行。

(九)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二人及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均为农村居民;

2、夫妻在深山区连续生活、居住三年以上;

3、在深山区从事养殖、种植业等农业生产;

4、家庭生活困难较多;

5、深山区农村居民,夫妻户口均应在附件二确定的《执行深山区生育政策的行政村名单》的范围内。

(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至九项的“农村居民”,指其户口簿上的户籍性质为“农业”。居住在农村中的非农业户籍人口不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是指户籍在通州、顺义、房山、门头沟、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区和密云、延庆县的农民。

(十一)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至第九项取得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农转非”人员,在下达“农转非”通知时女方已经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的,收回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执行非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从深山区迁出的农村居民,因《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取得《生育服务证》的,迁出之日,女方已经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的,收回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十二)对女方户籍虽为“农业”人口,但被招聘到城镇工矿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执行非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十三)户籍由外省、市、自治区迁入本市的妇女,持有迁出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且迁入时已怀孕者,换领本市《生育服务证》;未怀孕的,按本市生育政策执行。

(十四)对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如符合北京市《条例》的规定,所生子女拟随父在京入户的,可在本市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程序

1、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应向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初审后分别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工作单位、村(居)委会在出具证明后,出具证明的记录应存入本人档案。

2、女方单位计划生育干部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依法收养子女手续等)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收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并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交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4、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讨论通过后,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章,并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5、申请人在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退回现发放单位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申请人,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

6、审批部门应对申请人离婚和结婚证明的编号进行登记或复印留存。

2004年4月14日

宁波市海曙区常住人口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办理程序

  (一)条件: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子女:

  ⑴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⑵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⑶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⑷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⑸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⑹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⑺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⑼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⑽经市残疾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⑾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2、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期限:

  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除女方28周岁以上的或经市病残儿童鉴定小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3 、对符合条件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取消其他优惠措施。

(二)程序:

  1、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交给女方户籍地居(村)委会,并出具下列材料:

  ⑴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

  ⑵申请理由的证明材料;

  ⑶其他证明或旁证材料。

  2、申请人可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并如实填写,再按表格上的要求报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3、申请人将所有材料交女方户籍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

  4、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区计划生育局审批。因第一个孩子被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或其他特殊情况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区计划生育局审核后,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5、区计划生育局批准发给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后,申请人方可怀孕生育。

  6、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原单位。

  7、申请人与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签订好《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协议书》。

  8、第一个子女被市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的育龄妇女须到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进行“优生三项”检测,接受优生指导。

  9、夫妻双方参加区人口学校孕产期培训,领取《生殖健康教育合格证》。

  10、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凭《宁波市海曙区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 户口簿、《生殖健康教育合格证》、优生三项检测报告单,并随带女方一寸照片二张到户籍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

  (三)办理时限:

  独生子女病残儿童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和特殊情况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材料由每季度第三个月审核上报,并在市里批复后的三日内,答复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其他二孩生育的由区计生局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来源:宁波海曙区计生网

山东阳信:生育第二个孩子审批

时间:2004年2月20日15:28

 办理机构:各县计划生育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时限:1个月内

 申办对象资格:《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申办材料:本人书面申请、结婚证(离婚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生育二孩的夫妻将下列材料报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3、当事人具备《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况的证明4、生育二孩申请书;5、已收养子女出的,还应出示民政部门出示的收养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当事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联系电话:8212479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很详细,谢谢!

符合政策可以再生,但取消原有的独生子女奖励.

能生.婚姻法有明确归定.

生得出生不出是你两人的事情

你们可以再生.

可以生

能生

可以再生一个。没问题的。

你可以到当地计生部门进行咨询。

只在一方没有生育子女就可以在生一个!